很多人都認為合約評審如果做不好,也沒有甚麼大不了,最多也只是為公司帶來點損失,甚至丟職。想不到最近在中國竟發生因合約評審事故而牽涉刑責的案件。
案件的主人翁是原中國北方工業公司北京公司的副總經理,在1999年1月至2000年9月期間,此君為該公司綜合貿易部的經理。當時他獲公司授權,接受華能國際電力開發公司的委託,以中國北方工業公司的名義與俄羅斯外經企業技術出口聯合公司在北京簽訂一份出口合同及4份補充出口合同,以易貨貿易形式償還華能欠俄羅斯公司的款項。其後,此經理根據上述出口合同又與廣東省寶安食品進出口公司簽訂合同,誰知代表公司竟是假冒的。事件令中國北方損失人民幣1819萬餘元。
按照中國刑法167條,國有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或履行合同時,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重大損失,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屬重大損失者,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結果,此經理因嚴重不負責任被騙,被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判有期徒刑4年。
是次事件告訴在職人士,疏忽職守不單不利公司發展,後果更可能是很嚴重的。
知識工作室 綜合撮要
2003年2月